德国法律规定,每个雇员每年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。但在实际生活中,几乎所有的劳资协定都规定,雇员不分资历高低,每年可有30个工作日的假期,同时法律规定,假期不允许被某种形式的经济补偿所替代。但为了照顾到个人的特殊需要,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人们可以将当年的假期转到下一年,但必须在第二年4月1日前使用,否则过期作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