带薪休假无疑会增加组织的人力成本等。有专家估计如全面实行,企业需增加1/12的员工。而我国增加休假时间的余地极有限,须提高劳动生产率方可增新的休假,即带薪休假仍须理性看待。
11月5日和9日相继公布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》、《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》征求意见稿,虽内容不多,却将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置于公众视野。
12日7点26分,笔者看“搜狐”调查记录,有87.58%的人支持将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至11天,89.70 %的人支持全面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。这说明,百姓对节假日调整和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热盼。
由经济本位向人本位的转变
初设“黄金周”,意借休假推动消费。单看“黄金”二字,即赤裸裸体现经济意识和赚钱欲望。视其为应对经济疲软之举措,当可理解,久之则不理直气壮。因之节假日调整是为必然,其思路调整更为必然,即由经济本位而至人本位。此次拟调整节日假期,取消“五一”黄金周,凸显带薪休假制,贯彻科学发展观,落实以人为本,体现尊重人权意识,重视民族特色节日。而推行带薪休假,不仅在法律规定上要有可操作性,且在制度安排上要公平而不助长腐败风。因此,配套政策要灵活实用,并允许有适应过程。
《当代人权保障制度》一书认为,休息权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进行休息、休养的权利。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,是其继续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。故推行带薪休假制度,旨在尊重和落实人的休息权。
最早对休息权做出规定的是1919年德国的《魏玛宪法》。1948年12月10日,联合国大会颁布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第24条规定:“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,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。”1966年12 月16日,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和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。1976年1月 3日,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生效,现有140多个缔约国。其第7条规定:“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”,特别要保证“休息、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,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”。2001 年2月28日,我国批准该公约,并于同年5月28日生效。这表明我国接受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所创设的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,包括公民劳动权、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。
当然,如作研究分析,亦不妨谈经济和旅游。其实,国际旅游机构对给予职工带薪休假更关注的是权利。1980年,《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》提出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,以使旅游从原来有限的富人活动,转变为一种广泛与社会、经济生活相联系的活动。1982年,世界旅游大会通过《阿卡普尔科文件》强调,要普遍承认社会各阶层公民的休息和娱乐活动权利,特别是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。1985年,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《旅游权利法案》第1条规定,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,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等。第3条规定,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,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,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。1989年,各国议会《海牙旅游宣言》规定:旅游与人人相关,已成为当代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结果和决定因素。
50年代初,我国曾试行年12天的年休假制度,但因条件所限未能坚持。改革开放后,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不断加大,休假渐受关注。《宪法》第33条规定: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”第43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。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,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。”1995年的《劳动法》第45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,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。”“带薪休假”不是新词,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,已有法律依据。国家旅游局于2000年10月公开建议,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。
来源:新民周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