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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特别节目1]求职、应聘、签约:应该注意的问题

梁峰 2008-09-03 您是第10919位阅读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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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宾简介:

   律师,著名劳动法律师、资深人力资源法律顾问,现为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梁枫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,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,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。

  梁枫律师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,恪守职业道德,敬业高效,不仅以其专业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,而且还以其深切的社会责任感参与了大量慈善公益事业,受到了国内外客户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和赞誉。中央电视台、《人民日报》、《法制日报》、《科技日报》、《中国改革报》、《中国联合商报》、《中国劳动保障报》、《北京青年报》、《北京劳动就业报》、《中国企业家》杂志、《三月风•中国新闻人物》杂志等媒体曾对梁枫律师进行过专访和报道。

直播时间:9月12日15:00—16:00

话题说明:

  
案情回放:劳动合同到期 未终止视为“续签”

  
2005年1月,刘某与某外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根据合同约定,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,如果双方未对合同延续提出异议,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。

  在今年1月份合同到期前,刘某多次向公司询问是否需要续签。但一直到2008年1月24日,公司既未向刘某发送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,也未与刘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。但从2月起,公司停发了刘某的工资。

  2008年3月19日,公司的有关人员告诉刘某,合同到期后公司就已与刘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。刘某想问,自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吗?


  像上面的案例一样,当你身处职场,或在求职应聘的时候,自身权益被侵犯,你会怎么办呢?是忍气吞声,还是勇于夺回损失?有成功的案例,也有失败的教训,全在自己。对大多数求职者来说,如何避免求职过程中的无谓损失,最大限度的减少求职成本,少走职业生涯弯路,是一个尤为值得重视的问题。本期由著名劳动法律师梁枫与你分享求职维权的关键。

  今年三月,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日前发布《2008上半年求职维权指南》,曝光不法招聘单位牟利的八条途径,值得我们引以为戒。不法招聘的八条途径分别是:

  一是“偷梁换柱”招保险代理;
  二是借招聘程序员
“顺手牵羊”;
  三是招聘期货交易员
“醉翁之意不在酒”;
  四是借计件制工种
“趁火打劫”;
  五是以
“见习岗位”为名“浑水摸鱼”;
  六是以
“考试需买复习资料”为名,实则变相售卖产品;
  七是要求
“上岗前先缴费培训”;
  八是
“无中生有”骗取汇款。

  梁枫律师认为,根据最新颁布的《就业促进法》,关于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有五种:

  一、因民族、种族、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;
  二、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;
  三、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;
  四、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;
  五、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。

  那么,一旦求职应聘成功,该如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?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7条: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    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    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    (三)劳动合同期限; 
  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    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  (六)劳动报酬;
    (七)社会保险;
    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 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
  对于劳动者来说,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,比如:

  ·有权向了解用人单位的注册、登记及其他相关法定资质情况;
  ·有权向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其他与签订、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情况;
  ·有义务向单位如实说明自身基本情况(含身份证件、学历、专业证件、证书真实情况),以及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教育背景和就业经历;
  ·有义务向单位如实陈述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/终止劳动关系,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,以及目前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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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职场讲坛